主要观点总结
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关于与郎酒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郎酒公司起诉夜郎古酒业等公司使用“夜郎古酒”标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夜郎古酒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需停止生产、宣传、销售相关白酒,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法院判决结果
夜郎古酒业等被告被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停止生产、宣传、销售相关白酒,变更企业名称,赔偿郎酒公司1.96亿元。
关键观点2: 关于“夜郎古酒”标识的争议
法院认为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关键观点3: 关于“夜郎”是否具有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的争议
法院认为即使“夜郎”具有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但当其被选用为商标标识使用时,应从商标法的角度评断,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大于词汇本身的第一含义时,仍构成商标侵权。
关键观点4: 关于判赔金额的确定
法院认定三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两款白酒的赔偿总额远超原告在本案中就商标侵权主张的赔偿数额,对原告诉请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全额支持,同时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文章预览
2024年11月11日,夜郎古酒发布《夜郎古酒业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 2024年11月8日 ,我公司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 一审判决 。 该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 “夜郎古酒”“夜郎春秋” 标识 侵犯了郎酒公司 “郎”商标专用权 ,判决我公司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 “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 白酒;判决我公司等被告使用 “夜郎古” 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要求我公司等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我公司等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96,402,395元 。我公司对此判决结果 深表震惊与遗憾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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