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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地名作为指代特定地理区域的一种符号,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为了防止个别主体对地名资源的不当垄断,保障同一地区其他经营者得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对于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同时,该款还将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禁止注册使用的例外情形。地名商标条款中“其他含义”的准确理解对于地名商标注册和使用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若地名本身在地名含义之外还具有其他固有含义,且这种固有含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的,可认定其具有“其他含义”。例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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