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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4〕15号 湖北省**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自主承诺申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货物产能及物流情况: 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 其中织造加工费价税合计4580400.00元,浆染加工费合计1449250.00元。(见证据二) 从电力公司取得的电费明细显示 ,你公司全年总电量为851409千瓦时,总电费为804347.51元。根据查询资料,你公司白坯布电耗量为18千瓦时/百米,全年用电量测算共可生产4730050米白坯布,而你公司全年申报货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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