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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 ——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监管措施的可诉性与合法性审查 关 键 词 行政\行政处理\终止上市决定\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可诉性\合法性 基 本 案 情 原告某电子公司股票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2021年4月29日,该公司发布2020年年报,其中载明:当期主要会计数据中营业收入为8,505,794.0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70.09%,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0元。2022年4月29日,该公司发布《某电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其中载明:当期营业收入152,397,617.52元,同比上涨1,691.69%,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133,945,619.51元,净利润为-4,737,609.51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237,691.17元。同日披露的《2021年度专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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