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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药闻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 2025-04-07 19:17
    

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公告详细阐述了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重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要求,以及电子证照管理、信息上传、二维码展示内容、纸质版登载更新、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公告还强调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二维码封装信息开展相关工作,并提醒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药品生产监管。

关键观点2: 电子证照管理

自2025年7月1日起,各省级局应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二维码形式管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确保二维码展示信息的及时动态更新。

关键观点3: 信息上传要求

各省级局需将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委/受托等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上传至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块。

关键观点4: 二维码展示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起,二维码应展示企业基本信息、车间和生产线情况、委/受托生产情况、变更记录等正本和副本信息。

关键观点5: 纸质版登载更新

除首次申请办理外,纸质版可不再重复登载、更新,但通过二维码可展示的信息应同步更新。

关键观点6: 政策实施与监管要求

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二维码封装信息开展相关工作,并强调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引导,提高服务水平。


文章预览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监管,通过数字化手段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含《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下同)的核发、重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不得随意委托或者授权下放。 二、2025年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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