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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鑫源饮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槐荫阳光保险大厦店、山东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在侵害商标专用权诉讼中,注册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为涉案注册商标标志的变体,并指向权利人其他注册商标的,或者将普通字体的涉案注册商标与其他文字一并使用,并未突出涉案注册商标的,该种使用方式不能视为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1知民初992号 二审法院/案号 山东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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