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涉及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以及生效日期。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对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不能同时采用两种模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对此类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关键观点2: 新旧衔接的规定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涉及的投资性房地产和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关键观点3: 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关键观点4: 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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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说 | 云见 | 云集 | 云刊 | 云榜 | 云团 | John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网站 发文日期:2024年8月28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 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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