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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A(位于浙江)并作为合伙企业的LP。 目前,合伙企业A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取得了收益,但未向新加坡公司进行分配。 问题一:请问我司应该在何时缴纳税款?1)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在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益时即需要缴纳税款;2)按照37号公告源泉扣缴规则,在合伙企业实际向新加坡公司分配时源泉扣缴。 问题二:适用的税率应是多少?是否为10%?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4-11-13 答复内容: 您好: 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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