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一起关于劳动合同、调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例。员工王丽丽在公司调岗后,因对调岗不满而选择离职,并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王丽丽是主动提出离职,不符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丽丽在广州万源公司工作,因调岗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最终选择离职并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观点2: 调岗争议
公司向王丽丽发出调岗通知,将其从教务主管岗位调整到销售岗位。王丽丽认为这次调岗是逼迫其离职的手段,但她没有按照程序提出异议,而是直接提出离职。
关键观点3: 法律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向王丽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公司的调岗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是王丽丽的主动离职,不符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王丽丽是主动提出离职,且公司的调岗是行使用工管理职权的表现,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
关键观点5: 实务课程
针对入职管理、调岗管理与解雇管理实操技巧,劳动法库推出了实务课程,可点击链接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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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案例: 65岁才入职,签了劳务协议,还能认定工伤吗?(二审判决) 王丽丽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广州万源 公司,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约定工作部门为培训部、招生部,岗位为培训讲师、招生主管。 2020年4月被调整为教务主管。 2020年6月7日11时23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总向王丽丽发出《调岗通知》,内容为: 调岗通知 致员工王丽丽: 因你与公司股东王平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不利于公司管理。现调你从教务主管岗位到销售岗位,调岗从2020年6月11日开始执行,调岗后的薪资标准以招生主管薪资待遇标准执行。 请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现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并前往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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