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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案号:( 2024 )苏 01 民终 3271 号 基本事实 2021 年 7 月 9 日,何某应甲公司原股东孙某的邀请,开始在甲公司从事工程部技术及施工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年薪 360000 元。 当日, 甲公司出具《任命书》一份 ,其中载明:“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股东会议讨论决定,任命何某同志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工程部技术及施工管理工作,对工程部成员有任免、更换、分配任务、奖惩等的权力,同时亦有在各项目施工中对工程预算费用的控制、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程施工安全控制、工程施工工期控制、工程施工技术把关控制等的责任和义务。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甲公司为何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23 年 1 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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