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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胡某于2014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任职机床装配工岗位,且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6年11月胡某离职,并在2019年设立B公司,生产与A公司相同的产品。A公司认为胡某与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胡某及B公司为证明其获得A公司技术秘密的正当性,提出其系在对A公司的产品进行维修和翻新的过程中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技术秘密的抗辩主张。 法院认为: 被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应当是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且反向工程的实施人不能是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胡某及B公司既无法证明被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系其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的A公司的产品,且胡某作为实施人本身负有保守A公司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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