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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中,如何认定竞争关系?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2-09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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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禁止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因此,竞争关系的确定,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问题,也是划分竞业限制范围的要件。 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本文将对竞业限制纠纷中竞争关系认定的观点,做归纳和分析。 01 竞业关系认定的形式审查 考察两个企业是否“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最为直观、也最便于举证的依据,就是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因此, 在竞业限制争议中,对竞争关系的认定长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该标准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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