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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如何认定和适用“新官不理旧账”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4-07-2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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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 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新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新官不理旧账”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 关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认定。 “新官不理旧账”主要是指 现任党员领导干部对前任的决策或者历史遗留问题不予理会,甚至推卸责任 。“新官”上任后,前任说好的承诺没了、定好的规划废了、原有的关系变了,久而久之“旧账”变成“糊涂账”“乱账”“死账”,最终受损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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