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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报告,一律不具备证明效力吗?

璞琳说法  · 公众号  ·  · 2024-06-2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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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 黄璞琳有关民商法的文章与资料(三) ——————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报告,一律不具备证明效力吗? 黄璞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显然,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并非当然地认定为一律不具备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在多个裁决中指出,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并非当然地不具备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732号【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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