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包括建工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标的物买受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商品房消费者身份等情形对抗承包人所享有的建工优先权,以及同一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形下,各承包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等。文章还介绍了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裁判观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建工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存的处理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法定制度的构建导致大批金融机构无法预先判断风险,但其设立的“抵押权”因缺乏受偿优先性,导致其根本目的落空。司法实践对“建工优先权”实现范围加以限制,保护抵押权人权益的实现。
关键观点2: 标的物买受人对抗建工优先权的情形
买受人可基于善意取得规则、商品房消费者身份等情形排除建工优先权追及效力。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竣工后首次受让的主体,应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其请求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优先于建工优先权;买受人通过拍卖方式受让不动产的,承包人无法追及标的物本身,仅可就拍卖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关键观点3: 同一工程多个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处理
在工程建设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可按实际施工或者施工价值的比例统一、公平实现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可就各自实际施工的部分行使优先权,或根据各自工程价款比例对拍卖、变卖款进行分配以实现优先受偿。
文章预览
文 / 阚弘博 ,天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 前 言: 《民法典》赋予承包人可就其承建工程拍卖、变卖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下称建工优先权),但司法实践中,常因建工优先权无需登记而直接依法成立的特点,导致其在适用上出现诸多争议:如建工优先权无确定担保范围,恐导致抵押权人的权益实现处于不安定状态;如建工优先权对已转让的标的物是否有追及力;再如不同承包人就同一建筑物的建工优先权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存在顺位冲突亦常引发纠纷。据此,本文将结合建工优先权自身的特性,尝试对上述争议寻求解决路径。 建工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应肯定抵押权人可就“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实现优先受偿,以保障抵押权人权益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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