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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就怀孕,老要请病假,公司忍无可忍解雇,高院判了!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7-17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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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 2015年9月24日,北京某公司向付小雨发送《聘用函》,写明付小雨正式上班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岗位为人事经理,试用期工资为16000元的80%,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3个月。 10月9日,付小雨正式入职,开始记录考勤。 10月13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 10月21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医院诊断为“宫内孕6周”。 10月26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 11月4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 11月6日至11月16日,付小雨因孕期反应再请病假。付小雨还要求病假结束后继续调理休息两周。 11月16日,公司向付小雨送达《不予录用通知》,“您好,根据我们对您的综合评估,公司决定对您不予录用,本决定自11月16日生效,特此通知。” 同日,公司支付付小雨工资2867.88元。 付小雨认为公司违法解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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