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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缓适用的新《公司法》第 88 条, 真的没法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吗?|iCourt

iCourt法秀  · 公众号  ·  · 2024-12-1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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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婉珊律师 单位: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微信: xws_lawyer 近日,部分法院暂缓适用新《公司法》第 88 条的消息甚嚣尘上,引发法律从业者的广泛讨论。 自新《公司法》 7 月 1 日施行以来,全国范围内追溯历史股东的案例纷至沓来,一刀切式的判决结果无形激化了社会矛盾,股东利益和债权人保护的平衡和取舍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和热度。 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填补了立法空白,旨在回应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关于未届期限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全国同案不同判的实务难题及理论界各种学说并行的困境。 第 2 款则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作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但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新旧法衔接适用等实务问题亟待新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指导/答复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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