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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决定性作用”——评爱立信诉联想案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4-11-20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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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爱立信诉联想案中的裁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诚信谈判者,不论是专利持有人或实施方,将更容易从美国法院获得禁诉令。 作者 | 周婧媛  重庆大学法学院 编辑 | 布鲁斯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v. 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1]一案(以下简称“爱立信诉联想案”)中进一步明确了美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签发禁诉令的标准,细化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 Microsoft Corp. Inc. v. Motorola, Inc. [2]中提出的 “决定性作用”(“dispositive”) 要件。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爱立信诉联想案中的裁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诚信谈判者,不论是专利持有人或实施方,将更容易从美国法院获得禁诉令。 1 案情回顾 爱立信与联想均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成员,双方均按ETSI知识产权政策(“IPR pol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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