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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股东失权是指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经催缴仍未履行的,经公司通知,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何理解这一制度?实务中如何操作?今日肖峰博士为您带来中南大学王红霞副教授的文章,为您详细分析! 【温馨提示】正文共计11000字,预计阅读时间30分钟 ps: 没看够?对合同编解释理解运用存在疑问?想学习更多建工案件办理思路? 来看看这个! 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人 吴光荣教授 & 建工解释主要起草定稿人 肖峰博士 联合为您推出内训课—— 起草合同编通则解释及建工解释的想法与做法 , 6月28-6月30日 ,整整三天,干货满满, 广州见 ! 报名火热进行中, 多人报课享更多优惠! 课程详细信息请点击下方图片 : 摘要 新《公司法》创立的股东失权制度旨在维系公司资本真实,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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