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法释〔2023〕13号第20条以“代表权限制说”为基础,对越权代表行为裁判规则予以类型化规定。针对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的行为,引入了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非善意相对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合同效果归属待定,法人追认后合同始生效,否则合同效果不归属于法人。针对超越代表权约定限制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合同效果归属于法人。若法人能证明相对人非善意,则合同效果不归属于法人。法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需在效果归属和效力判断基础上结合违约情形认定。非善意相对人,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判定各方过错与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越权代表行为的裁判规则
法释〔2023〕13号第20条基于“代表权限制说”,对越权代表行为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引入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并规定了合同效果归属和违约责任承担。
关键观点2: 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的行为
对于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的行为,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合同效果归属待定,法人追认后合同生效,否则合同效果不归属于法人。
关键观点3: 超越代表权约定限制的行为
针对超越代表权约定限制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合同效果归属于法人,除非法人能证明相对人非善意。
关键观点4: 责任承担
法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需在效果归属和效力判断基础上结合违约情形认定。非善意相对人,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判定各方过错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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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法学家杂志 作者| 谢冰清 法学博士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 《法学家》2024年第4期“视点”栏目 建议阅读时间 : 31 分 钟 摘要: 法释〔2023〕13号第20条以“代表权限制说”作为解释基础,对越权代表行为的裁判规则予以类型化规定。针对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的行为,引入了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越权代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效果归属待定。经法人追认后,合同始发生效力,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若法人不予追认,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归属于法人,法人脱逸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无需承担合同责任。法人因过错构成侵权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针对超越代表权约定限制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除非法人能证明相对人订立越权代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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