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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这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配偶、子女名下财产亦不能幸免!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1-0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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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建议仔细阅读) 本文归纳的3个裁判要点在实践中都比较重要: 1.控制公司财务的法定代表人,混乱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判令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名义支付购房款,可认定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对家庭外债承担责任; 3.是否符合“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是判断“名为合作经营,实为资金借贷”的重要依据。 对于第1个裁判要点, 法院并未从“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角度,而仅从“法定代表人”的角度进行说理,并得出“法定代表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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