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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坤:保理交易中债权转让通知规则解释论|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0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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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北方法学》2024年第3期。 【作者简介】 方乐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全文共 17360 字,阅读时间 约 44 分钟。 【摘要】 保理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不以债权让与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应以确保保理人能够证实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事实为宗旨,确定构成保理人有效通知所需必要凭证的范围及标准;保理人提供经公证的必要凭证不应作为强制性规定。在能够确证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时,保理人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应可构成有效通知,且应认可诉讼或仲裁方式的通知在最终判决前有阻止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的消极效力。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替代转让通知,即使在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情形中,债权转让登记与通知的效力冲突亦可通过坚持转让通知优先主义规则得以化解。暗保理人向让与人行使追索权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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