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今天看啥  ›  专栏  ›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附属设施是否需列入房产原值的探讨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7-25 09:59

文章预览

税法规定房产税从价计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准确计算房产税,就需确定房产定义范围以及房产原值的归集方法。我们如果仅利用税法规定来进行判断,常常会遇到无法准确区分的情形。下面我们从税法定义、国家标准2个维度对房产税计税范围予以分析。 一、税法定义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相关税收政策 税法中关于定义范围以及房产原值描述如下: 政策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税地字〔1987〕3号 ①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②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