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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公共电梯内张贴广告收入,属于谁? 答: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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