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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该项关于特殊医疗期的通知发布时间较早,对于通知内提及的精神病类的特殊疾病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医学专业定义,该项通知中所指的精神病应当如何解释呢?本文通过(2020)京03民终4346号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一、基本案情 宋某于2009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工程监理公司,担任管理岗位,双方自2011年12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30日,北京某工程监理公司以宋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北京某工程监理公司主张根据宋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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