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描述了一个关于赵某与月子中心、刘某之间因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赵某因月子中心未能按约提供服务而要求退款,并涉及定金、订金的性质争议以及刘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同概况与纠纷起因
赵某与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月子中心提供月子服务,合同总价108600元。后因合同履行地点变更导致纠纷,赵某要求退款并起诉至法院。
关键观点2: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争议
法院对于赵某主张的定金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中的定金条款被修改且赵某未能证明该笔款项系定金性质,而是订金,属于预付款。
关键观点3: 刘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系作为月子中心的经办人与赵某沟通合同事宜,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月子中心返还赵某服务费1086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5: 法官说法及实务提示
法官对定金、订金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进行了说明,并阐述了自然人的行为如何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文章预览
赵某与子安月子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月子中心在其王府井旗舰店提供赵某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总价108600元。刘某代表月子中心全程参与合同签订,并参与后续服务沟通。后赵某联系刘某要求月子中心履行合同,刘某告知合同只能在丰台区某酒店履行,双方协商退款。经多次催促,月子中心、刘某未能依约退还服务费用,故赵某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月子中心返还赵某服务费108600元。 案情简介 赵某诉称,赵某与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月子中心在其王府井旗舰店为赵某提供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期限为自待产家属生产后需月子服务之日起97天,合同总价108600元。赵某于当日支付定金2000元,后依约支付余款106600元。刘某在月子中心进行实地营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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