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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6-24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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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古某某与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签订甲《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以下简称甲《认购协议》),约定古某某认购50万元整,年化利率8.2%,起息日为2020年12月28日,产品到期日为2022年1月18日。2021年,古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乙《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乙 《认购协议》) ,约定古某某认购100万元整,年化利率 7.7%,起息日为2021年3月2日,产品到期日为2021年9月16日。在甲《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和乙《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部分均载明“……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备查文件部分载明“ 一、备查文件:(三)某金融公司出具的差额补足承诺函”。古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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