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内“AIGC侵权第二案”涉及原告林某使用AI软件生成图片并遭侵权。侵权者未经许可使用并销售了与原创作品相似的实物产品,引发关于版权登记制度、独创性认定及侵权行为的讨论。本文分析了案件的关键点,包括AIGC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从图片到实体装置的侵权问题、版权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与基本情况
案件涉及原告林某使用AI软件生成图片,并将其上传至社交平台,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制作并销售实物产品,引发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
关键观点2: AIGC作品的独创性认定
法院认可了原告在AI生成图片过程中的智力成果投入,认为原告对提示词的修改和图片迭代体现了个性化选择,因此肯定了“伴心”作品的独创性。
关键观点3: 从图片到实体装置的侵权问题
法院将涉案标的分为两部分审理。对于气模产品是否侵权,法院认为气模产品的形状简单,不具有创造性,不能单独评价为作品。被告将原告类似创意付诸实践的,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不构成对原告作品复制权的侵权。
关键观点4: 版权登记制度的问题
我国版权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对作品的独创性证明力较弱。这也是AIGC作品或NFT作品知识产权争讼过程中的一个争议焦点。
文章预览
国内“AIGC侵权第二案”这个标签又在微博上火了一把,这次的侵权行为不仅在互联网上,而是直接来了一把现实与虚拟的“联动”,主打一个元宇宙成真了。今天飒姐团队就来分析一下这个“AIGC侵权第二案”,顺便来讨论讨论 目前的版权登记制度究竟是否能真正起到确权的作用 。 01 基本案情 “AIGC侵权第二案”的案情非常简单,本案中原告林某使用Midjourney和Photoshop软件生成了一副名为“伴心”的图片,在图片生成之后,原告将该图上传至某红薯App展示,同时原告通过国家版权局将“伴心”作品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而后,被告以“伴心”作品为原型,生产并销售实体“爱心气模”产品,且在某小区的景观湖中安放了实体的“伴心”气模。同时在网店中陈列了酷似“伴心”作品的网图图片作为对自己生产的气模产品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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