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价值十几万元的物品从江苏常熟寄至湖北武汉,突遇火灾毁于一旦。寄件人要求全额赔偿,物流公司却表示只能按照“保价条款”赔偿350元。 当高价货物遇见“低价”保护,承运人能否依据保价条款要求减轻赔偿?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科学城法庭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判决某物流公司按照物品购入价格对寄件人进行赔偿。 0 1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6日,陆女士通过某物流公司从外地托运一台价值15.8万元的激光器至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陆女士通过微信与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寄件信息,后由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取货并操作下单安排发货。该快递面单显示:货物信息:数码产品;货物重量:60kg;保价金额:¥350;付款方式:到付。 8月8日,该激光器到达该物流公司华中光谷区快递分部。 8月9日,该分部发生火灾,运单号显示“货物异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