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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人争议解决实务问答(三)

金杜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1-0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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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获取。 本篇为本系列第三篇文章。 Q 契约型私募基金未备案先投资,托管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A 中基协于2016年4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第15条规定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但此系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违反的结果系行业自律处分,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基金合同未约定基金备案后方可投资,则只要备案时间未过分晚于投资时间,托管人只要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履行划款义务,则纵使后续基金发生亏损,先投资后备案的行为也与投资人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托管人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Q 私募基金托管人是否有义务评估审核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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