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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终止服务时未适当履行移交相关账目材料的义务,业主能否向其主张公开履职期间相关材料?| 基层治理案例⑰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4-07-24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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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反映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使用、收益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是业主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具体体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而因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亦是维修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反映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的账目等资料,应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覆盖范围。在履职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管理资料,定期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予业主委员会,并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全面履行上述义务的,将面临诉讼风险。 基本案情   沈某某是某小区业主,甲物业公司原系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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