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沪安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主要涵盖自愿缴存、灵活缴存、账户转移方便、提取自由、享受公积金贷款、权益保障等方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自愿缴存与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享受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关键观点2: 灵活缴存与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等。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存基数和选择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
关键观点3: 账户转移与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以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除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外,还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关键观点4: 享受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一般贷款条件等。贷款额度与累计缴存时间系数等因素有关。
关键观点5: 政策背景及咨询渠道。
该政策的背景是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为让他们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而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如通过“随申办”线上办理或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等线下办理。
文章预览
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在沪安居乐业,《实施办法》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为: 一、自愿参加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二、缴存灵活 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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