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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 |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审判的“容”与“融”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7-22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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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肇庆市金鹏实业有限公司、 何 ** 、 李 * 与被上诉人 邱 ** 、 鲁 * 、深圳市都之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不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行为,仍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程序上“先刑后民”的,在后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能仅囿于在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对双方所主张的其他事实再另行查明。 2.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库存侵权产品、专用模具,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认定“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的,已不存在可能造成商标权实际损害的危险,也不具备由当事人销毁的现实可行性。在后审理的民事侵权案件,不应再判决当事人予以销毁。 3.对于除因商标与商品“双相同”外还因“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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