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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执行法院是否可以在拍卖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流拍后进行以物抵债?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9-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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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门囚徒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法律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方法,前者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为处置要件,后者不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为处置要件。本案中,某合伙企业的其他部分合伙人不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而且还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处置案涉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其实质是不同意对外转让该合伙份额,此时执行法院应当责令其他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办理退伙结算。 【案例索引】 《朱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其他案由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174号】 【争议焦点】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执行法院是否可以在拍卖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流拍后进行以物抵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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