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京都律师
传递京都律师事务所的资讯动态、法治发展动态。
今天看啥  ›  专栏  ›  京都律师

京都释法 | 违规信息披露之三: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财务及持股状况

京都律师  · 公众号  ·  · 2024-08-08 17:00

文章预览

本文作者 梁雅丽 唐宛茁 上市公司负有披露义务的重要信息,是指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重要信息披露的内容琐碎且复杂,不仅需要关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规定》”)的总体性规定,还需要参照上市、收购等一系列证券交易环节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沪主板、深主板、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等不同板块股市规则的细化补充规定。 明确重要信息披露的内涵和实务要点,是探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涉及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