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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规定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先行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先行区内开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驻区机构(以下简称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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