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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典型案例】第六期 | 某资产管理公司未尽忠诚勤勉义务被判赔偿基金投资损失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 公众号  ·  · 2024-06-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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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周某某诉资产管理公司、某投资集团等私募基金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某资产管理公司成立“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任管理人,由某证券公司任托管人。《私募基金合同》载明,该基金“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约定基金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通过该合伙企业对某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当月,周某某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证券公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并支付基金认购款300万元。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实控人某投资集团向周某某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载明周某某是通过某投资集团推介,自愿认购该基金,并承诺某投资集团会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该产品后续服务工作。 2019年10月28日,某资产管理公司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公告》称:该资管计划投资的某有限合伙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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