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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材来源:法治济宁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 供交流学习 咨询、 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 被告:某县公安局。 第三人:赵某、王某。 判决机构:一审为某县人民法院,二审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外人李某与第三人赵某之间存在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原告孙某系李某堂姐,与第三人赵某素不相识且无债权债务纠纷。2021年1月的某日,原告 孙某 与 案外人 李某一起到第三人 赵某 和王某 家,协商债权债务纠纷事宜。赵某要求孙某与李某二人离开,二人拒不同意。后双方经过交谈,孙某和李某离开了第三人家中。但在赵某关门后,李某再次敲门要求进入,遭到赵某拒绝。随后另一第三人王某与孙某、李某发生争执,导致王某摔倒在地。 某县公安局接警后,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取证、行政处罚前告知、复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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