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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捷:《民法典》第445条(应收账款质权)评注|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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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清华法学》2024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李鸣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全文共 15299 字,阅读时间 约 39 分钟。 【摘要】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为处分行为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人有处分权、应收账款具有特定性与可处分性、办理出质登记。违反“出质后不得转让”规定的法律后果仅波及债法层面,出质人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行为效力不受影响。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性质是准法律行为,通知发出主体可为质权人,但需表明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模式采对抗主义,通知不得由登记替代。现实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方式为向债务人收取;将来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以就账户内款项主张权利为首选,以变价将来应收账款为备选。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 出质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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