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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 蓝字 关注我们 作者简介 时诚 (1994—),男,山东临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但并未明确规定应予救济的损害类型。当个人信息泄露并未实际造成次生损害时,其 侵害后果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风险导向性 ,统一损害概念难以完全涵盖,有必要重构原生损害概念及其赔偿责任。个人信息泄露原生损害赔偿对象并非计算差额或个人信息的市场价值减损,而是面向未来的实质性风险。风险损害应采用动态体系的评价方法,落实于第三人动机、信息敏感性、安全技术措施、滥用证据等要素,其结论取决于诸要素协动后的综合权衡。 风险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风险预防费用、使用利益丧失、内心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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