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近日,广东惠州市发生一起遗产继承官司,富商朱某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朱某将遗产赠予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法院认定赠予黄某的部分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非婚生女和婚生女按法定继承。双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均提出上诉。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遗产继承官司背景
富商朱某去世,留下遗嘱将遗产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涉及婚外情、非婚生子女和遗产继承等敏感话题。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定
法院认定赠予黄某的部分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非婚生女继承大部分遗产,婚生女继承小部分。专家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3: 双方反应
双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婚生女表示无法接受母亲遗产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非婚生女的律师强调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关键观点4: 法律专家解读
法律专家表示,此案符合近年司法实践,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遗嘱部分有效是基于法律对私产保护的原则。
文章预览
近日,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法院认定,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该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遗产继承。 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 因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就妻子的遗产诉讼中,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 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律师认为,该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婚生女朱某蕙则认为,自己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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