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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关于关联企业之间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次数连续计算问题的探讨——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相关案例为例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5-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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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正赫 房颖超 前 言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单方终止权,员工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而不能拒绝。因此,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对于员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具有直接影响。 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其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易于确定。然而,如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变化,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新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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