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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证书的功能与定位直接关系到公证与执行程序能否顺利衔接,也是现有法律规范及新近执行法草案没有终局定论的关键问题。为调和公证机构扩张性审查范围与限缩性立法趋势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应当将证明权划分为可能构成侵权的责任范围(执行力的形式要件、实体要件、主观范围)与免于损害赔偿的服务范围(执行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公证核实义务的履行程序隐含着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债务人的异议机制低效用、公证机构的核实责任过重等问题,应当回归形式化审查及其形式化标准。执行证书已经形成由复查及其投诉组成的行业性内部救济机制,没有必要再配设外部性独立救济机制,以矫正司法实务围绕执行证书再生争议的倾向。 关键词: 民事执行法;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文;执行审查;执行救济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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