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请示的问题、分析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聘用人员王奎在国家机关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对象,如何适用法律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2: 法律适用问题
涉及《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立法原则。
关键观点3: 最高院的答复
最高院认为,国家机关的临时聘用人员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未将国家机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需依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律。
关键观点4: 实践中的问题
实践中可能存在无法操作的情况,因为死者生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文章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08〕黑行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我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晶不服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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