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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析】“挪新还旧型”多次挪用公款怎样计算犯罪数额

清廉太原  · 公众号  ·  · 2025-03-1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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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多次挪用公款并且“挪新还旧”的,“挪新”的用途就是直接予以“还旧”,未创设新的公款流失危险,犯罪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的,归还情节不影响定罪。如果多次挪用公款且后次被挪出的公款未直接用于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是先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之后再用来归还前次挪用款的,此时挪用公款用途应根据客观的使用性质来判断,其中构成犯罪的,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    【基本案情】   杜某,A市B区甲公司(国有公司)总经理。2020年10月,杜某的亲属张某为解决其实际控制的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找杜某筹借1600万元,杜某应允。2020年11月,杜某利用担任甲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以预先支付购货款的方式挪用甲公司公款1000万元至乙公司账户,供乙公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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