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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典型案例看清代服制命案审理中的夹签之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9-2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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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有可矜,哀悯慎刑 ——从一则典型案例看清代服制命案审理中的夹签之制 牛鹏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构建深受服制影响。西晋《泰始律》首次将“服制”纳入律典,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刑轻重的标准。《晋书·刑法志》载:“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此后,“依五服制罪”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内容,并延续至明清。《大清律例·刑律·殴大功以下尊长》条规定:“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但殴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笃疾者,(不问大功以下尊属,并)绞。死者,斩。”然而,实践中不少卑幼犯尊长的案件可能仅是一时过失或存在“情有可矜”之情形,此时如果严格依照服制化的法律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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