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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如何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6-2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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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耿某礼系夫妻,1959年生有一子耿某。后双方离婚,耿某归王某抚养。王某与孙某恕于1962年再婚,婚后生有一女孙乙,耿某此时尚未成年,后改名为孙甲。王某现已去世。 孙某恕主张在王某去世后,其与孙甲就王某墓碑上的署名等问题发生冲突,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同时,其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将孙甲抚养成人,在其后近40多年的时间里,各自独立生活,不相往来,故要求解除其与孙甲的继父子关系。孙甲辩称,孙某恕的身体状况很差,需要其实际照顾,且其与孙某恕没有突出矛盾,相处很好,仅因为王某墓碑署名等问题与孙乙产生矛盾,孙乙因自身疾病,无法照顾孙某恕,故不同意解除双方的继父子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44396号民事判决:驳回孙某恕全部诉讼请求。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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