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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蛋生物公告 基蛋生物12月19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
鄂 0192 民终 17284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被告(反诉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收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8400,000 股股份; 2、被告(反诉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股份收购款
41,969,209.85 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59,368 元,由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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