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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王文书:唐、宋、元时期关于借贷之债的法律规定

Credit世界  · 公众号  · 历史 法律  · 2024-09-09 22:5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综合考察了唐、宋、元三个朝代关于借贷之债的法律规定,涉及借贷主体资格的限定、利率和利息总量的规定、诉讼时间及其他相关规定。唐朝法律开始有相对完整的记录,涵盖了对官员、卑幼等主体借贷资格的限定,以及对利率、利息总量、诉讼时间等具体规定。宋朝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并进一步细化,如规定官员放贷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借贷诉讼时间的具体安排。元朝在借贷法律上有所发展,如允许现职官员于下属处借贷,但必须签署正式借贷契约,同时增加了对特殊人群的限制性放贷规定。文章还讨论了借贷之债清偿的规定,包括违契不偿的处罚、对“牵掣财物”的规定,以及对质物的处理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借贷主体资格的限定

唐朝开始有相对完整的法律记录,涉及官员、卑幼等主体的借贷资格限定。

关键观点2: 利率和利息总量的规定

唐朝、宋朝、元朝对利率和利息总量均有规定,包括禁止复利,一本一利,并限制利息总量不得超过本金。

关键观点3: 诉讼时间及其他相关规定

唐朝、宋朝、元朝均规定了借贷诉讼时间,以保障农业生产,并包含对特殊情况下借贷行为的限制。

关键观点4: 借贷之债清偿的规定

包括违契不偿的处罚、对“牵掣财物”的规定,以及对质物的处理规定。


文章预览

唐、宋、元时期关于借贷之债的法律规定 来源:《中西法律传统》2018年第一期 作者简介 王文书,河北大学历史学博士,郑州大学历史学博士后,衡水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经济史和地域文化研究。 正   文 现代法律意义“债”的分类源自于西方法律制度,如果说得更具体,是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现代的历史学家研究中国历史多采用西方的概念和分类。如宋代法律史专家郭东旭先生所著《宋代法制研究》对宋代“债法”进行论述,关于债的发生分为:因契约所生之债、因侵权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古代中国有此三种“债”之事实,而无三种“债”之名义,而中国古代的债多指合同(契约)之债中的借贷之债和买卖之债中的商业信用,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借贷之债。借贷是民法规范的民事行为,自古至今皆然,本文对唐、宋、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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