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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章国栋 谢 蕾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执行货币类财产时 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的确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解释》)对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了系统性规定,规范了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但实践中,对于执行货币类财产时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的确定问题,仍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被执行人明知账户被法院冻结,依然向被冻结账户汇入款项,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执行法院扣划存款,但扣划日仍远远晚于通知日; 情形二:账户被冻结后,他人汇入款项至冻结账户,被执行人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执行法院,但扣划日仍远远晚于通知日; 情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货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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